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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5.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事业规划;指导所属各类学校的课程管理和学校常规管理,督促学校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审核民办教育的办学资格和条件,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负责小学和初中报名、学位分配工作等;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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