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医院总会计师人选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 ,坚决做到 四个自信 两个维护 。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热爱医疗卫生工作,坚持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办医方向,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勤勉尽责,敢于担当,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甘于奉献。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现代管理知识,精通会计、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类、审计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且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医疗卫生行业工作经历的优先;应现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即2016年10月以前任职),或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两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身心健康。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京外户籍人员须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录纪律行为的人员。
4.正在服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5.其他不适合应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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