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师德规范;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 具备应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4、 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 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急需人才可不受居住证满一年的限制。
6、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7)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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