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招聘对象除符合招聘岗位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3、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4、善于团结协作,责任心强,深受同行专家认可和赞誉;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6、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记录。
(二)年龄要求
两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0周岁(195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50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特殊需求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学历要求
引进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四)科研要求
各类人才科研业绩要求详见《安徽科技学院2024年人才引进办法》。
(五)教学要求
具备高校教师应有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经学校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三、资格初审
收到应聘人员投递的报名材料后,相关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需求的人员,通知其来校参加考核。
四、考试考核
由用人单位负责,采用笔试、试讲、科研水平和实践技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成绩合成
笔试、试讲、科研水平成绩分别按2:4:4比例加权后确定总得分,如考核中包含实践技能,笔试、试讲、科研水平、实践技能成绩分别按2:3:3:2比例加权后确定总得分。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七、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学校研究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学校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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