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 两个确立 ,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勇于担当,乐于奉献。
(二)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7年2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1972年2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条件。
(四)北京户籍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籍。
(五)应聘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等专家荣誉称号;入选省级及以上学科(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带头人等人才项目;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工匠、技能大师等技能人才称号;经学院评议认定,具有与上述相当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技能的高层次人才。
(六)符合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党籍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名。
(一)享受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解决北京市户籍。
(三)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1.提供过渡性公寓房一套;
2.根据高层次人才类别提供一次性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面议);
3.享受专项津贴(面议);
4.提供个人发展相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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